广佛协同立法的首个成果——《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23日,佛山召开《条例》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发布会上,佛山市轨道交通局、佛山市地铁集团围绕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佛山地铁3号线首通段地铁列车。/资料图片
专设“互联互通”章节
(相关资料图)
打响“轨道上的大湾区”协同立法的“第一枪”
《条例》共八章三十七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与服务、应急管理、互联互通、法律责任、附则。
为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条例》专门设立一章“互联互通”,对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要求、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应急救援等内容进行规范统一,明确跨市线路要与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决定。
根据《条例》,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时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意见;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根据跨市城市轨道交通一体化规划或者衔接规划的要求,协调确定跨市线路规划方案后依法报批。
在运营方面,《条例》规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相关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的乘客服务标准和协调机制,定期互通运营信息,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一码通行、衔接线路安全有序运营。
轨道交通是广佛同城的“排头兵”。目前共有广佛线、佛山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和广州地铁七号线西延顺德段3条广佛跨市线路开通运营。广佛地铁运行总里程达38.84公里,日均客流量达50.17万人次,最高峰客流量达67.72万人次。广佛两市正加快落实广佛地铁18条衔接通道。
据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局长陈卫东介绍,近年来,佛山、广州共同推进了广佛两市轨道交通衔接规划和一体化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城市轨道线网规划协同机制,两市政府联合印发了《广佛两市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行动细则》。《条例》进一步总结吸收广佛两市多年来轨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并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高林指出,《条例》将两市在轨道建设的信息互通、运营管理、乘客守则等方面的规则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立法打造轨道交通的统一规则,推动和引领广佛全域同城化。
2021年4月,广佛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签订《关于加强两市协同立法的合作协议》。“《条例》是广佛两市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的第一个成果,打响了‘轨道上的大湾区’协同立法的‘第一枪’,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制度协同提供了有力样板。”刘高林说。
健全安全保护区制度
破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阶段“保护难”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不断建设及城市建设开发工程活动增多,地铁保护工作的严峻性和重要性日益提升。《条例》让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建设、运营处于全链条保护之下。
在规划方面,《条例》完善规划层级设置,明确佛山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沿线用地控制规划,同时强化规划管控,建立完善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规划的编制、巡查、监管等内容,确保轨道交通沿线用地依法控制、依规管理。
“此前在轨道交通规划线路的保护方面没有具体法律来支撑工作,从而导致这方面的教训很多。比如地铁线路规划后,在沿线建设了大型建筑,需要进行拆迁或者对地铁改线;也有建筑侵入了地铁线路空间,导致盾构机穿过去要采取很多措施。”陈卫东坦言,《条例》为规划线路廊道的保护设计了“源头控规、事后巡查”两个措施,确保外部工程项目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未来实施不产生重大影响。
在建设阶段,《条例》以初步设计批复为时间节点,建立安全保护区制度。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并规范了安全保护区的设置范围、公布程序、作业活动要求、安全防护方案等内容。
根据《条例》,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应急措施,并在作业前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巡查。
对此,佛山市地铁集团总工程师朱建峰透露,佛山市地铁集团已经按照《条例》要求,在佛山市轨道交通局的指导下,从地铁规划、建设、运营三个时期全面开展地铁保护工作,对沿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可行性审查+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的全方位管理机制。接下来,将继续着眼于制度完善、技术提升、流程优化等环节,不断完善落实技术方案审查、地保巡查、施工作业监督和应急处理。
创新授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权
6种影响地铁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行为将遭处罚
《条例》强化执法,规定了多条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地铁运营服务,推动文明乘地铁。
比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组织巡查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规范提供乘客遗失物招领服务的,或未定期对设置的广告设施开展安全检查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或未及时采取增加运力、疏导乘客、限制客流、停运或者疏运等措施的,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提出禁止实施以下6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乞讨、卖艺、捡拾垃圾,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等。
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有效解决我市轨道交通执法力量不足、跨区协调难等问题,《条例》还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并参考上海、广州等市的授权执法模式,明确授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处罚。
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发展模式
助力佛山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构建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推进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土地开发模式,提高城市绿色交通分担率。
为落实规划纲要要求,《条例》通过立法手段固化我市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发展模式)的经验,明确开发模式、土地利用方式和收益管理。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核准规划条件后,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符合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一并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获取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依法接受市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修地铁,就是修城市。城市轨道交通高强度的投资带来沿线投资增长,如何实现沿线产生的外部收益内部化?”陈卫东认为,《条例》中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以地筹资的相关规定,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刘高林表示,《条例》固化我市TOD经验,旨在全力推动佛山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打造宜居宜商宜业宜游城市。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黄碧云 通讯员佛任宣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