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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6月1日起实施|每日讯息

近日,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佛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资料图片)

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竞赛活动

《实施细则》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其中,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是指专门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体或团体为对象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含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佛山市选拔赛)。

根据《实施细则》,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自2023年起,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每次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当年的7月。每次初核时间一般为申报受理当年的8月。申报受理当年的8月31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

《实施细则》明确,将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做到“零收费”

《实施细则》明确,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此外,组织主体(主办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实施细则》明确,根据国家、广东省、佛山市中小学招生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自市教育局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且三年内至少举办1次(举办区、镇两级选拔赛或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佛山市教育局官网公布竞赛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家长如何获取官方认证的竞赛名单呢?对此,市教育局表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动态调整,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审批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信息届时市教育局会在官网公布,而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及全省性竞赛活动,教育部官网、广东省教育厅官网以及‘佛山教育’微信公众号均有发布,家长也可通过以上渠道进行查询。”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业之外的其他机构、公司、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各类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文/佛山日报记者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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