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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播报!南海法院发布2022年度小额诉讼十大案例

近年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海法院”)积极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尽适”,通过强化小额诉讼配套机制、准确把握适用标准和范围、深度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等方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高效兑现。3月23日,南海法院正式发布“2022年度小额诉讼十大案例”。

1.梁某与某婚恋策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资料图)

被告为原告提供婚恋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原告支付了39888元服务费。当晚,被告向原告发送了9个女会员的资料,原告对其中2人有约见意向,但该2人在该周日不方便约见,故被告在该周日没有为原告安排约见。次日,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及违约为由,要求全额退款。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已实际为原告提供服务,虽然服务存在瑕疵,但不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也同意,故予以照准。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退还服务费36000元予原告。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对是否应退款及退款金额争议较大,但本案事实清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双方争议的全过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标的额较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高效解纷。

2.某银行与覃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

某银行与覃某等人通过该行APP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并将电子借款合同等电子数据上传至“至信链”平台,以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因覃某等人逾期未还款,某银行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在线提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其上传于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数据经核验对比一致,未经篡改,故对原告举证予以采信,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等。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是南海法院首次应用“区块链证据核验”技术审理的小额金融纠纷案件。与电子证据传统的示证方式相比,区块链技术真正实现了电子数据全流程记录,解决电子证据不完整、易篡改、存储难等问题,为司法审判提质增效。

3.某安保险公司与叶某、某洋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案情

叶某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认定负全责。对方车辆的保险人某安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叶某及叶某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某洋保险公司追偿。某洋保险公司辩称,投保车辆为非营业货车,但叶某私自用于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将案涉车辆用作营运并从中获利,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判决某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保险案件中较难把握的免赔事由,但其指向的基本事实不存在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4.陈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被告通过微信及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店铺入门位置投放广告,租期一年,租金共2000元,每月可遮挡一天。因案涉广告位实际不止被遮挡一天,有时连续遮挡时间较长,故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庭审陈述,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双方无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广告收益等,酌定被告退还原告广告费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案件事实尚能查明,出租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不难认定。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能够快速定分止争,节省双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5.邓某与江某劳务合同案

案情

江某聘请邓某做月嫂工作,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约定劳务报酬、工作时间等事宜。后邓某在江某家中工作了78天,收到报酬36000元。双方对邓某在江某生产前的劳务报酬标准、节假日工资等存在争议引发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江某已告知具体上班时间,不存在等待期;江某是以月嫂名义雇请邓某,邓某工作期间均按月嫂标准计酬;江某在元旦现金支付的600元应属报酬而非赠与。判决江某应向邓某支付5330.77元。

典型意义

本案看似争议较大,但双方实际对劳务合同建立、工作时间、款项支付都没有争议。双方的争议不涉及是非问题,只是因为约定不清而产生一些分歧。当事人亦希望法院作为中立方根据事实解决分歧。类似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快速化解纠纷。

6.李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谢某向詹某提出借款,詹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后转借给谢某。李某与谢某签订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4万元。后谢某向李某归还了1万元。李某诉请谢某归还4万元,谢某辩称其只欠李某1万元。诉讼中李某将诉请标的变更为1.5万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尚欠借款本金1万元,借条约定的本金4万元实际包含了2万元利息,该利息约定过高,应予调整。判决谢某应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按年利率14.8%计付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在庭前存在较大矛盾,且被告情绪激动,明确表示不配合法院调查。经法官反复沟通,双方最终均予配合,案件事实得以顺利查明,双方对裁判结果均无异议。可见,充分、有效的庭前准备工作有助于法官对案件精准预判,快速、妥善处理纠纷,实现小额诉讼审理“简、快、准”的目标。

7.辛某与某美甲店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

辛某在某美甲店修脚时,被告知患有“血浓泡”,需要治疗,并承诺1200元包治愈,辛某当即同意治疗方案并开始足部治疗。后辛某多次前往该美甲店进行治疗,但足疾并未好转,反而更加严重。直至出现行走困难,辛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患“掌跖疣”需进行手术,术后需定期复查换药。辛某认为美甲店“误诊”导致其病情加重,又得知该店涉嫌无证经营沐足项目,故提起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美甲店无证经营沐足项目,导致辛某足疾加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辛某作为成年人,在身体出现严重症状时仍未及时就医,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辛某自担30%的责任,美甲店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金额不大,但双方对赔偿责任分歧较大。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能够快速厘清双方责任,帮助陷入消费陷阱的消费者尽快获得赔偿。

8.某贸易公司与某食品店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向被告交付饮料200箱,货款共20400元。被告在发货单上盖章,并备注“已收货、未付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0400元。被告提交的双方交易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双方存在委托分销关系,并约定售出全部货物后再付款。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就案涉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原告举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结合证据可知,双方存在委托分销及分销完毕再付款等约定,现案涉货物未销售完毕,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小额货物交易的买卖双方经常不签订书面合同,法院不应简单以送货单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应当综合审查合同协商、订立、履行等整个流程以确定具体合同类型。

9.何某某与雷某某、黎某某定制玻璃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定制门窗中空玻璃,但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7536元未付。经催收未果,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裁判

本案立案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前阅卷时,案件承办法官注意到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条件,遂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询问双方是否同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释明经过及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典型意义

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标的额符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宜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以便更快速、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10.吴某与苏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情

吴某、苏某、李某合伙经营工厂,苏某因工受伤致残。后三人协议散伙,苏某出具《欠款单》确认欠李某6万元、欠吴某4万元,苏某应得的伤残补助款在结算后多退少补。吴某于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支付合伙欠款4万元,法院以伤残补助金额尚未确定、欠款支付前提尚未成就为由驳回了其诉请。现吴某再次起诉,要求苏某支付欠款。苏某辩称,本案欠款与伤残补助应同时结算或相互抵消。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在本案中对伤残补助金额提出了明确主张,可视为其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当事人诉累,故在本案中对伤残补助金额予以一并认定及结算。

典型意义

本案诉争的关键在于工伤补偿数额问题,该问题并不复杂,如要求当事人另诉解决,则浪费司法资源。既然双方已成本案诉讼,则在本案中一揽子解决,方为经济、高效的处理方式,加之本案适用小额诉讼,更能一槌定音,让当事人在诉讼僵局中解脱出来。

文/南方日报唐梦 李昱莹 何敏怡 林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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