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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中院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十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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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海讯(记者 董欣 陈宝麟 摄影 通讯员 李超)昨天(8月16日),天津三中院召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四年来工伤认定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十件典型案例。

据了解,截至2023年6月30日,天津三中院共受理工伤认定二审行政案件83件,均全部审结,结案率100%。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工伤认定案件分别为10件、13件、22件、25件、13件,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除6件撤诉案件外,其余77件工伤认定案件均维持原判,二审维持率为92.8%,反映出一、二审两级法院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比较统一。认定为工伤的有53件,没有认定为工伤的有30件,工伤认定率为63.9%。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特点表现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较集中。天津三中院审理的认定为工伤的53件案件主要集中在三种情形,分别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的占54.7%、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的占34%,以及依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工伤的占11.3%。其次是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该类案件包括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34件案件及不予认定工伤的14件案件,占工伤认定案件的62.3%。案件具体的争议焦点可能体现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原因的其中之一,或是其中的两项。此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种类较多。包括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原因”“非患职业病”等法定情形,“超过工伤认定期限”、“非劳动关系”等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进行充分调查”等情形。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伤认定纠纷的源头化解和实质化解,天津三中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统一工伤认定标准。行政及司法机关在工伤认定工作中要结合现实情况,兼顾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健康发展,在工伤认定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采取专题座谈、政策信息共享等方式,统一各方认识,规范认定标准,有效指导工伤认定具体工作。强化监管与宣传,推动工伤保险全覆盖。行政机关通过专项检查、处罚等监管手段督促高风险行业用工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加大对工伤保险条例普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工伤事故警示教育片、推送普法信息、走进企业进行专题宣讲等方式,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分散企业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的必要渠道,推动用人单位主动参保。确保依法调查、规范应诉,提升政府公信力。针对在被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结果的案件中存在的认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错误、作出工伤认定证据不足和送达程序瑕疵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通过专门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规范应诉的能力。持续加大工伤认定纠纷化解力度,形成府院联动合力。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全过程积极协调,推动纠纷实质化解。行政机关对受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要认真审查、释法析理,详细了解情况,会同相关部门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协调。司法机关要延伸审判职能,牢固树立能动司法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理念,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通过调解、司法建议等方式定分止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今后工作中,天津三中院将继续以兼顾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发展双重目标为己任,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量,落实实质化解争议的各项工作举措,以最优司法供给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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