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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报道:佛山网评 | “拉姆案”罪犯被执行死刑,正义从不会缺席


(资料图)

据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3日,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罪犯唐路验明正身,依法执行死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全程监督。(7月23日 新京报)

一个笑靥生花、多才多艺的姑娘,因前夫唐路恶意纵火,重度烧伤不幸离世。“拉姆案”的发生,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依法执行死刑的一刻,不少公众拍手称快,认为正义终于得到伸张,可以告慰拉姆在天之灵。

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近乎严苛,“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此处的“罪行极其严重”,指的是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对于本案,罪犯唐路对拉姆打击报复蓄谋已久,实施暴行后不是积极救治受害人,而是肇事逃逸,最终被抓获归案,不仅确证了他行凶作案的动机,也昭示出他的主观恶意,为司法正义所不容,依法应当适用死刑。

何谓公平正义?就是使作恶者罚当其罪,使无辜者伸冤理枉,让每个个体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合情合法对待。应该看到,该起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一个较大不同,在于行凶者系被害人“前夫”,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曾建立过亲密关系,而亲密关系适用的伦理规则是利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判决时往往也会因此略留余地、“枪口抬高一寸”。但就此案而言,这一点并不成立。

首先,案发时两人婚姻关系早已终止,纵然仍是“夫妻关系”,近亲属间犯罪从轻,也并不适用于该类残暴不仁的犯罪。其次,保护妇女儿童始终处于社会治理的优先序列,更不能轻饶宽恕。该起针对妇女实施的严重犯罪,突破了法律和人伦底线,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至极,罪恶不遑多让,法院依法严惩,判处罪犯死刑是适当的,后者是罪有应得。天理、国法与人情,任何一方面都不会宽恕施下如此暴行的罪犯。

保护妇女权益,从来都是现代文明社会最基础的工作,社会各界责无旁贷。无论置于何时何地,面临何种境遇,妇女的合法权益都不能被忽视,丧失人伦道德、剥夺生命健康的悲剧更不该再出现。此次法院用执行死刑的方式了结此案,体现了法治正义,也给了广大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回答。

文/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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