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至17日,由佛山市人社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草拟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适用于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而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工人。
根据《管理办法》,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现金存缴的方式缴纳。佛山鼓励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方式缴纳。
具体而言,施工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市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以工人工资为被保险内容的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承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
若施工单位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市的商业银行开具银行保函。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
若施工单位以现金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市的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选择以现金方式缴存的佛山工程建设项目,其工资保证金存缴比例为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1000万。
若施工单位以工人工资支付担保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市的工程担保公司办理以工人工资为被担保内容的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佛山市工人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3%。
《管理办法》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水利、城市管理、轨道交通等项目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缴尽缴。对未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施工单位,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整改处罚,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文/南方日报记者王芃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