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顺德在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领域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公布近三年来本地发生的部分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1:顺德区乐从镇铭盛平板厂“4·2”起重伤害
事故经过:2019年4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铭盛平板厂的起重机操作员杨某与吊装工陆某在B仓库合作吊运钢板到货车上。二人将辅助吊具钩住钢板后,杨某在未等陆某离开吊运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起吊钢板,同时操控起重机起升机勾与小车运行机勾,致使辅助吊具斜向拖拉钢板撞击陆某胸部,使得陆某受到拖拉钢板与堆垛钢板的挤压伤害,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是企业未建立使用无线遥控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指导操作人员安全使用设备。三是企业未开展有效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在起重机械操作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在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五是企业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追责情况:对乐从镇铭盛平板厂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顺德区“6·5”较大中毒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6月5日,广东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园区(会展片区)一在建污水处理工程发生一起中毒溺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421.7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施工方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吴某组织施工,且未履行任何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吴某施工队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按规定进行围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操作规程。三是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四是未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五是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是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监测、通风设备,未按规定提供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操作规程施工。七是污水管网铺设工程施工单位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管网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含硫化物地下水进入检查井,引发施工人员中毒。
追责情况: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吴某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1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3家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3:顺德区冠佳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24”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6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冠佳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员工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事故设备不按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相关要求规定进行设置防护装置。二是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没有落实企业所制定的相关操作规程。三是企业未对涉事工人及死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追责情况:对冠佳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处罚。对涉事工人1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4:佛山市煌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1·5”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5日,佛山市煌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名包装工人进行货物整理堆放,该工人操作插腿式液压叉车将一批塑料空瓶(连同地台板重约35公斤)上升至货叉最高位置,其间由于货叉底部与夹层紧贴导致叉车拉不出来。该工人在拉动叉车的过程中,用力过猛导致插腿式液压叉车重心失衡向后翻倒被压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企业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企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是企业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违反叉车上的警告安排员工使用插腿式液压叉车载货物举升至约3米高度并进行移动作业。
追责情况:对佛山市煌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5:容桂龙涌口沿河工业区1号厂房“4·12”安全事故
事故经过:2020年4月12日,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龙涌口沿河工业区1号的空置厂房内发生一起墙体倒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8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墙体拆除作业负责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作业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拆墙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作业负责人未组织死者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作业负责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是作业负责人未为死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是作业负责人未教育和督促死者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相关规定拆墙;七是作业负责人未向死者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八是作业负责人未对死者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九是拆墙作业期间,作业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也未安排指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追责情况:对作业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文/珠江商报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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