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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府捞面西湖区违法被罚 未按要求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州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因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397号)显示,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AB楼513室“和府捞面”是当事人杭州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公司办公场所内。2021年11月12日15时27分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当事人在其店内设置了灰色塑料材质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已污染的纸张等废弃物,且该容器外未设置正确的垃圾分类标识,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

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38279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前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7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500)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杭州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府捞面官网显示,品牌“和府捞面”隶属于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生活 餐饮 行政 垃圾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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