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1、借款人、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偿后未能偿还借款的。
2、贷款人合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3、借款人死亡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无法偿还,以其财产或遗产偿还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巨大且无法赔偿,真正无力偿还的部分为全部贷款,或保险清偿后无法偿还的贷款。
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但经法院判决后仍无法收回贷款,或贷款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借款人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担保人后实际已破产、被撤销、解散3年以上,且贷款清偿后仍无法偿还的。
6、借款人触犯刑法,被依法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且无其他债务责任名称,无法收回的贷款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其他贷款。
7、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实际已经破产、注销或解散三年以上,还款后仍不能偿还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