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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防止“爆雷”

2月1日,深圳市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共6个方面提出24项措施,围绕深圳市住宅租赁企业租赁资金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圳市经营的住宅租赁企业要求深圳市设立唯一的住宅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征收所有租户保证金和租金。同时,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推进借入点入户政策和购房同等待遇,优化租赁点入学等政策。

探索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新模式

《意见稿》建议增加,挖掘库存,确保租赁住房供应增加。在新建建设用地上安排一定比例的租赁住宅用地,并从年度建设用地供应制定单列租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支援产业园区,提高辅助宿舍建筑面积的建设比例。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利用闲置土地开发租赁住房。

同时,计划革新租赁住宅用地供应和建设模式。完善租赁住宅用地供应方式,采取“限制地价、竞争地价、竞争对手维持租赁住宅面积、竞争对手维持租赁住宅年限”等转让方式。政府提供居住地、住宅租赁企业,探索运营负责租赁住宅的PPP 模式,建立租赁住宅。

另外,住宅租赁企业支持与村集体股份公司、原村民合作,通过城中村住宅规模化租赁改造提供租赁住房。实施建设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按规定改造为公寓、宿舍等的租赁用房试点,制定示范实施方案,明确示范目标和范围、改建条件、要求、程序、监管措施等,指导各区政府有序推进示范项目。可以打开外部门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客厅(厅)按照规定改造成符合标准的一个房间租赁,制定具体的改造方针,明确改造条件、要求及相关标准等。

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行业由于没有主体信息管理、租赁资金监督、信用管理等行业监督制度,导致住宅租赁企业“暴雷”、“跑路”时发生,向租户预付保证金,给租金带来高安全风险问题。为此,《意见稿》还提出了以机关记录、信息公示、资金监督、信用管理、执法惩戒等为中心,严格执行住宅租赁企业事业者登记及机关登记等5项措施。加强住宅租赁企业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容,实施住宅租赁资金监督措施,诚实管理住宅租赁行业。

《意见稿》明确要求本市经营的住宅租赁企业按照规定在本市商业银行网上设立唯一的住宅租赁资金专用账户,收取租金和保证金。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的具体措施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优化租赁住房积分入学政策

《意见稿》提议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深圳户口迁移相关政策,在增加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供给的同时,优化租赁住房积分

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加对住房租赁的支持。修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规则,实行差别提取政策,职工在市租赁平台上处理新签名,更新住房租赁合同登记或信息申报,即可享受提取优惠政策。在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援租赁住房、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丰富制度功能、优先保障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的前提下,探索向合格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的方案。

完善住房租赁行业监管措施

在住宅租赁行业监督措施方面,《意见稿》提议加强住宅租赁企业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企业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建立住宅租赁企业年报制度。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督制度。建立住房租赁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制定信用评价方法,对依托市租赁平台从事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关键词: 住房租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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