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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个人破产案”体现了“人情味” 引发广泛关注

咄咄逼人的追债人电话,骚扰债务人亲友的短信……在短视频上,这样的“催债”场景并不少见。

欠债不还的“老赖”不治不行,但一些催债公司打着“擦边球”在暗地里野蛮生长,这种“灰色地带”需要阳光照耀。

在现实生活中,当企业主因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基于他们过往良好的诚信表现和确有困难的生活现状,能否给他们一条法律认可的退出路径呢?

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1个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王某、肖某个人债务清理案”是广东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明年3月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正式实施,深圳将成为全国第一个在法律层面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法律界专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起到了平衡债务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在合适地区的推行,也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诚信夫妇被纳入个人债务清理试点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通报,王某、肖某夫妇经营的化工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夫妇二人因担保欠下了三家银行近600万元债务。作为家庭经济支柱,两人还有老人要赡养、两个孩子需要抚育。

为了还债,两人将名下一处自住房产已抵押给其中A银行。肖某每月工资收入约8000元,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

如按正常执行程序,法院会拍卖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提取肖某工资收入,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债务,在将两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在执行中,两人按执行传票规定到庭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配合处置名下房产。鉴于两人的诚信表现,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考虑到两人基本情况,为了保障这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法院确定了债务重组方案:

(一)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所得款按照法定顺序分配;

(二)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

(三)确定10年的破产保护期,其间遵守各项规定,到期免除债务并复权。

确定重组方案后,夫妻俩配合执行法官通过网拍处置了房产,扣除处置费用并预留部分租房费用后,其中A银行的34万余元抵押债权得到全部清偿,B银行获偿65万余元,C银行获偿25万余元。扣划两人经营的化工企业存款及肖某工资收入共42万余元,扣除执行费后,B银行分配得款30万余元,C银行分配得款11万余元。

今年4月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在线上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试点破产人王某、肖某夫妇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但提出两点修改意见:

一是10年期满,不自动免除王某、肖某夫妇债务;二是每月自有财产标准根据王某、肖某夫妇收入情况变动,并设定了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的弹性标准。

债权人提出的意见最终得到王某、肖某夫妇的同意,双方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完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流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加强对债务人监管,债务人在破产保护期每一年周期内向管理人及债权人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中华律师对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虽规定了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自然人可以申请破产,但前期可能主要适用对象是一些因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自然人,如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

“民营企业家在融资时,金融机构往往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一旦所经营企业陷入债务困境,将会直接导致相关自然人出现债务危机。”他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为勇于创新、难免失败的企业家提供了一条经济再生的机会。”

他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既强调保障债务人基本个人生活所需,也注重保障债权人利益,弥补了过去因缺失个人破产制度产生的制度空白。同时,个人破产制度起到了平衡债务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在合适地区的推行也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批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内容包括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服务“双区”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为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解危纾困、助力重生。

不会给“老赖”钻空子的机会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深圳、浙江两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现“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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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当然,个人破产条例适用的“良性破产”,和有能力还钱但就是不还钱的“老赖”,有着本质区别。

比如,业内专家分析称,在深圳和浙江两地申请个人破产,都需要债务人满足“资不抵债”条件。人民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查受理阶段,申请人需申报财产状况、债权人清册、债务人收入和支出的证据等。想借机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难以有钻空子的机会。

此外,深圳和浙江的个人破产条例都提及,法院应保留债务人及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情味”。

关键词: 个人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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