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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麦美容美发遭市场监管处罚 微针植发案例存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09-27 11:37:03 来源:中国网财经

据宁波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消息,2021年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房地产、医疗、教育培训、投资理财、二手车等民生重点领域盯焦点、查热点、克难点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

其中,宁波大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大麦美容美发)在美团平台店铺发布微针植发医疗广告,内容包含王平医生的微针植发案例,案例中出现了患者形象和治疗前后效果对比。经查证,该植发手术并非王平所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和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2021年3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天眼查显示,宁波大麦美容美发法定代表人为陈鑫,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为2019年。据了解,宁波大麦美容美发由宁波高新区大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比例为100%;宁波高新区大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由大麦植发医疗(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大麦植发医疗(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发人为李兴东,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15年,旗下公司有北京大麦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

据大麦微针植发官网显示,大麦微针植发数十年来一直专注植发行业,现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成立数十家直营医院,成为植发行业知名的连锁医疗集团。

据媒体此前报道,大麦微针植发在其官网宣传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大麦微针植发官网还存在“保证毛囊成活率不低于96%、承诺术后无密度分布不合理”等描述;还在电商、社交平台上,使用大量的模特、患者的植发术前术后案例作为推荐和证明,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条款。

近日,“大麦微针”还遭“大麦网”起诉,身陷商标权之争,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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