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获悉,近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总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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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12时10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靠近秋实·璟峰汇西区,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动大队机动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庞某驾车拉载一名乘客从秋实·景峰汇西门到六中初中部德盛园,车上乘客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招车,驾驶员庞某根据滴滴出行平台指派运载乘客,当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软件支付的,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5月12日8时34分,赛罕区包头大街9号靠近永泰城·汇景当事人王某驾车营运,从永泰城南区到摩尔城收费15元,被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关键词: 呼和浩特市 滴滴出行 滴滴受到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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